中国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教程

第一章 导论:图形商标相似性审查的制度框架与实务价值

1.1 图形商标审查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在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图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是最具技术挑战性的审查领域之一。与文字商标可通过音、形、义等要素进行相对客观的比对不同,图形商标的近似性判定高度依赖审查员的主观认知与专业经验,涉及美学、心理学、市场认知等多维度因素的综合评估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实践中反复强调,图形商标近似判断难度极高,必须坚持”个案认定”原则,即严格回归待审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而非简单套用既有案例 。

图形商标的审查不仅关系到商标注册申请的成败,更直接影响企业的品牌战略布局、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利益保护。一个精准的相似性判断能够有效防止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而判断失误则可能导致应受保护的商标被不当驳回,或不应注册的近似商标获得授权,引发后续行政争议与侵权诉讼。因此,深入理解并掌握图形商标相似性的判断标准与操作步骤,对商标代理人、企业法务人员及知识产权从业者具有至关重要的实务意义。

1.2 法律渊源与指导体系

中国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版)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中的系统化规范 。其中,《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作为商标审查机关的内部操作规程,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审查实践中具有强制约束力,是理解和预测审查结果的最核心文件。

根据指南的章节结构,图形商标近似审查位于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下的”5.2 图形商标近似的审查”部分 。该章节系统规定了图形商标的比对方法、考量要素及具体适用情形,构成了审查员日常工作的直接指引。

第二章 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的核心原则

2.1 混淆可能性原则:根本判定标准

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其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这一原则是商标法的灵魂,贯穿所有近似性判断的始终。所谓”混淆”,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混淆,也包括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不仅指商品来源的直接混淆,也包括关联关系的误认。

在实务中,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相关公众的范围界定: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不同商品或服务领域的相关公众,其注意力水平、认知能力和消费习惯存在显著差异。例如,高端奢侈品的相关公众通常具有更高的辨识能力和注意力,而日常消费品的相关公众则相对依赖整体视觉印象 。
  • 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即使商标图形本身较为近似,若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差甚远,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产生混淆。例如,使用在”医疗器械”上的图形商标与使用在”餐饮服务”上的相似图形,因消费场景和渠道完全不同,混淆可能性较低 。

2.2 整体观察与要部比对相结合原则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要求,图形商标近似判断应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 。这一双轨制方法体现了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

整体观察:指将争议商标作为一个完整的视觉整体进行观察,判断其给予相关公众的总体视觉印象是否相似。图形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风格、构图理念是首要考量因素。即使两个商标在局部细节上存在差异,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别,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

要部比对:指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进行重点比对。图形商标的要部通常是其最具显著性、最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力的部分。例如,一个由多个元素组成的图形商标,其中某个独特造型或核心图案往往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若要部高度近似,即使非显著部分存在差异,也极易导致混淆 。

实务中,审查员会先进行整体观察,形成初步印象;若整体印象不近似,通常无需进入要部比对;若整体印象近似或处于模糊地带,则需进一步分析要部的相似程度。例如,两个图形商标均呈现”圆形+中心对称图案”的整体结构,整体观察印象相似;进一步比对发现中心图案均为独特的”抽象马头”造型,仅线条粗细略有差异,则要部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2.3 隔离比对原则

隔离比对是商标近似判断的基本程序要求,指在比对时不能将两个商标并置在一起进行细节比较,而应模拟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中仅凭记忆印象进行识别的真实场景 。相关公众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往往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接触到不同的商标,而非同时进行对比。

隔离比对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强化了整体印象的重要性,弱化了细微差异的影响。当商标被隔离观察时,一些并置状态下显而易见的细节差别会变得不易察觉,而整体轮廓、主要特征则成为识别的关键。例如,两个图形商标并置时可发现颜色深浅不同、线条数量相差两条,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仅会记住”圆形红色背景+白色飞鸟图案”的整体印象,从而可能产生混淆。

2.4 个案认定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图形商标审查中反复强调”个案认定”原则,即每个案件的判断都应基于其独特的事实基础,不能简单类推适用在先案例 。这一原则源于图形商标的无限创造性与复杂性——即使是相似的设计主题,不同的艺术处理方式、色彩运用、构图比例也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和商标识别功能。

个案认定原则对实务操作的启示是:

  • 避免机械比对:不能仅凭商标包含相同元素(如”都有星星图案”)就认定近似,必须分析该元素在整体设计中的地位、表现形式和视觉效果。
  • 重视设计细节差异:在个案中,看似微小的设计差异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例如,同样是”山峰”图案,几何抽象风格与写实油画风格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商业印象。
  • 动态考量市场因素: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使用情况等均需在个案中动态评估,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相关公众的认知强度和混淆可能性 。

第三章 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的具体标准与要素分析

3.1 构图要素比对

构图是图形商标的骨架,决定了商标的基本形态与视觉秩序。审查员会从以下维度进行精细化比对:

3.1.1 基本几何形状
图形商标的外轮廓形状是首要识别特征。圆形、方形、三角形、菱形等基本几何形状,或由其组合演变而来的复杂形状,构成了商标的”第一印象”。例如,两个商标均为”盾形”外观,即使内部图案不同,也易被视为近似 。但若一个为”盾形”,另一个为”不规则云朵形”,则整体框架差异显著,通常不近似。

3.1.2 核心图案元素
商标内部的核心图案是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审查员会重点分析:

  • 图案种类:动物、植物、建筑、抽象符号等不同类别图案的近似程度不同。例如,”奔马”与”飞马”因同属马科动物且姿态相似,易被认定为近似;而”奔马”与”猛狮”因动物种类不同,通常不近似 。
  • 造型风格:写实、卡通、几何抽象、写意水墨等不同艺术风格会产生显著差异。例如,同样是”凤凰”图案,剪纸风格与3D立体渲染风格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
  • 细节特征:头部朝向、尾巴形状、肢体动作等细节是区分近似图形的关键。例如,一只向左看的猫头鹰与一只向右看的猫头鹰,若其他特征高度相似,通常仍被视为近似,因为相关公众难以精确记忆朝向细节。

3.1.3 线条与笔触
线条的粗细、曲直、虚实,以及笔触的质感(如毛笔笔触、铅笔素描、数字矢量线条)都是重要考量因素。粗犷的线条传达力量感,细腻的线条体现精致感,两者视觉风格迥异。例如,一个采用”粗犷毛笔笔触”的”山”字图形商标,与另一个采用”细线几何构成”的”山”字图形,即使轮廓相似,也因线条语言不同而不易混淆 。

3.2 色彩要素比对

色彩是图形商标中最具视觉冲击力的元素,但在近似性判断中具有特殊性。

3.2.1 颜色组合商标的特殊规则
对于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颜色是商标的组成部分,比对时必须考虑。若两个商标的图案相同但颜色搭配不同,通常不认定为近似。例如,”红十字”图案(红+白)与”绿白十字”图案因颜色组合不同,不构成近似。

3.2.2 未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
若申请时未指定颜色(即黑白图样),则实际使用中可采用任意颜色,审查时仅比对图案本身,不考虑颜色因素。这意味着,一个黑白申请的”星星+月亮”图案,他人即便使用相同图案但采用完全不同的颜色,仍可能构成近似。

3.2.3 颜色的心理暗示与行业惯例
某些颜色在特定行业具有通用性或功能性(如绿色常用于环保产业、蓝色常用于科技行业),此类颜色使用不能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时需考量颜色是否属于行业通用配色,若属于,则颜色对近似性判断的影响权重降低。

3.3 整体视觉效果评估

整体视觉效果是图形商标近似判断的”最终裁判者”,综合体现了构图、色彩、风格等要素的协同作用。

3.3.1 视觉中心的识别
每个图形商标都有其视觉中心——最吸引目光的区域。审查员会判断两个商标的视觉中心是否重合、所传达的视觉信息是否相似。例如,一个将视觉中心设计在”中央雄狮头部”的商标,与另一个视觉中心在”底部飘带装饰”的商标,即使整体布局相似,也因注目点不同而降低混淆可能性 。

3.3.2 美学风格的一致性
现代简约、复古奢华、科技感、自然主义等不同的美学风格,是区分图形商标的重要维度。例如,采用”极简扁平化设计”的APP图标,与采用”拟物化立体设计”的同类图标,即使表征同一对象(如”相机”),也因设计风格差异显著而不构成近似。

3.3.3 动态与静态效果
对于包含动态设计的图形商标(如GIF格式的动画商标),需考量其动态效果的相似性。动画的节奏、运动轨迹、关键帧画面等都是比对要素。静态图形商标之间则不涉及此项比较。

3.4 显著性与知名度考量

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是影响相似性判断的”放大器”或”缓冲器”。

3.4.1 显著性强弱的调节作用

  • 固有显著性强:对于由臆造图形、极其独特的设计构成的商标,其保护范围更广,近似判断标准更严格。例如,一个完全抽象、前所未有的几何组合图形,他人只要采用相似构图即易被认定为侵权。
  • 显著性弱:若图形商标包含商品的通用图形(如”红酒瓶”图形用于酒类商品)、描述性图形(如”麦穗”图形用于面粉商品),其专有权利范围受限,需更高的相似度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

3.4.2 知名度的影响
已在市场建立较高知名度的图形商标,即使与他人商标的相似度并非极高,也可能因”商誉溢出”效应而被认定为近似,以防止搭便车行为。例如,”耐克”的”对勾”图形,其简单线条设计本身显著性不强,但因极高知名度获得了极强的保护,任何在运动鞋上使用相似”对勾”设计的图形都可能被认定侵权 。

第四章 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的完整操作步骤

基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范与审查实践,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可分解为以下六步操作流程:

第一步:确定比对基础与范围

1.1 明确在先商标与待审商标

  • 确定在先权利商标的注册号、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
  • 明确待审商标的申请号、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
  • 调取两个商标的官方电子图样,确保分辨率、色彩模式一致,以便精确比对。

1.2 确定商品/服务的类似性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断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若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通常无需进行图形相似性判断,可直接得出不近似结论 。

1.3 确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根据商品/服务的性质,界定相关公众的具体群体(如普通消费者、专业采购人员、特定年龄层群体),并评估其一般的认知能力和注意力水平。

第二步:整体观察形成初步印象

2.1 隔离观察
将待审商标与在先商标分别打印或显示在不同页面,由审查员模拟消费者视角,在隔离状态下对两商标进行独立观察,记录第一印象。

2.2 整体轮廓比对

  • 观察两商标的外轮廓形状(圆形、方形、不规则形等)是否相同或高度相似。
  • 判断整体构图风格(对称、均衡、放射、集中等)是否一致。
  • 记录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度评分(可采用5分制:1分=差异极大,5分=高度相似)。

2.3 初步结论
若整体轮廓与风格差异显著(评分1-2分),可直接得出不近似结论;若高度相似(评分4-5分),则进入第三步要部比对;若处于模糊地带(评分3分),则需结合要部比对与综合因素判断。

第三步:要部比对与要素分解

3.1 识别要部

  • 分析图形商标中显著性最强的部分,通常是最独特、最复杂或最具识别性的区域。
  • 例如,在”图形+文字”组合商标中,若图形部分占据主要视觉面积且设计独特,则图形为要部;若文字为知名商号,则文字可能构成要部。

3.2 要素分解比对
将两商标分解为以下要素进行逐项比对:

比对要素比对要点相似度评估
核心图案图案主题、造型风格、姿态朝向高/中/低
线条特征粗细、曲直、虚实、笔触质感高/中/低
色彩运用颜色数量、搭配方式、明暗对比高/中/低
空间布局元素位置、比例关系、视觉中心高/中/低
特殊效果立体效果、渐变、透明度、动态效果高/中/低

3.3 要部相似度综合评估
若多数要素(3项以上)被评为”高相似度”,则要部高度近似;若多数要素为”低相似度”,则要部差异显著。

第四步:相关公众认知测试

4.1 消费者视角模拟
审查员需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思考以下问题:

  • 在隔离状态下看到待审商标,是否会联想到在先商标?
  • 是否可能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经营者,或存在投资、许可、关联关系?
  • 是否会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来源产生误认?

4.2 混淆可能性因素加权
对以下混淆可能性影响因素进行评估:

  • 商标显著性:显著性越强,混淆可能性越高(权重+20%)
  • 商标知名度:知名度越高,混淆可能性越高(权重+20%)
  • 商品类似程度:类似程度越高,混淆可能性越高(权重+30%)
  • 销售渠道重合度:渠道重合越高,混淆可能性越高(权重+15%)
  • 消费群体重合度:群体重合越高,混淆可能性越高(权重+15%)

4.3 混淆可能性结论
根据加权评估,若混淆可能性超过阈值(如70%),则倾向于认定近似;若低于阈值,则倾向于不近似。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例外审查

5.1 共存协议审查
若申请人提交了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共存协议,需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评估共存是否仍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如消费者重大混淆)。

5.2 在先商标使用情况审查
在先商标若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权利稳定性存疑,审查员可能倾向于不认定为近似。但需注意,撤销程序与注册审查程序独立,未使用并非不近似的绝对理由。

5.3 善意使用与历史因素
若待审商标已善意使用多年并形成稳定市场格局,可酌情考虑不认定为近似,以维护市场秩序。但此因素在注册审查阶段影响有限,主要在异议、无效宣告阶段发挥作用 。

第六步:综合判断与结论形成

6.1 权衡各项因素
审查员需综合权衡整体观察印象、要部相似度、相关公众认知、特殊情形等因素,形成最终判断。这并非简单的数学计算,而是基于经验与逻辑的综合裁量。

6.2 撰写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需清晰阐述:

  • 两商标的图样展示
  • 商品/服务类似性认定
  • 整体观察与要部比对的具体分析
  • 混淆可能性的论证过程
  • 最终结论(近似/不近似)及法律适用

6.3 结论类型

  • 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申请。
  • 不构成近似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 部分近似:若商标指定多类别商品,可能部分驳回、部分核准。

第五章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与实务推演

案例一:动物造型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奔马图形” vs “飞马图形”

案情背景

  • 在先商标: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奔马图形”商标,图案为四蹄腾空的写实风格马头向右的奔马剪影。
  • 待审商标:第25类鞋类商品上的”飞马图形”商标,图案为带有翅膀的卡通风格马头向左的飞马造型。

审查步骤推演

第一步: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服装鞋帽,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为普通消费者。

第二步:整体观察,两商标均呈现”马类动物+腾空姿态”的整体印象,初步印象相似度较高(4/5分)。

第三步:要部比对

  • 核心图案:均为马类动物,虽然一个是”奔马”一个是”飞马”,但同属马科,姿态相似,核心图案相似度高。
  • 线条特征:在先商标为写实剪影风格,线条流畅粗犷;待审商标为卡通风格,线条简洁且有装饰性。线条特征相似度中等。
  • 造型风格:写实 vs 卡通,风格差异明显,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可能忽略风格差异,仅记住”马形图案”。
  • 头部朝向:右向 vs 左向,此细节在隔离比对中不易被消费者精确记忆,对混淆可能性影响较小。

第四步:相关公众认知测试

  •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鞋服时,注意力水平中等,可能将”飞马”视为”奔马”的系列品牌或关联品牌。
  • 商品高度类似,销售渠道重合,消费群体一致,混淆可能性加权评估达75%。

第五步:无特殊共存协议或历史因素。

第六步:综合判断与结论
尽管两商标在风格、细节存在差异,但核心图案(马类动物+腾空姿态)高度相似,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指定商品类似,相关公众易产生混淆。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图形商标要部比对的原则,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待审商标申请 。

实务启示:此案例表明,在动物造型图形商标审查中,动物的”种类”与”姿态”是要部判断的核心。即使风格不同,若核心识别信息高度重合,仍可能构成近似。

案例二:抽象几何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三环交错” vs “三环嵌套”

案情背景

  • 在先商标:第9类电子产品上的”三环交错”图形,三个椭圆环以120度角相互交错,形成复杂的空间感。
  • 待审商标:第9类智能设备上的”三环嵌套”图形,三个圆环同心嵌套,颜色由外向内渐变。

审查步骤推演

第一步: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类似程度高,相关公众为电子产品消费者。

第二步:整体观察,两商标均为”三环”结构,但一个为”交错”,一个为”嵌套”,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2/5分)。初步判断可能不近似。

第三步:要部比对

  • 核心图案:均为”三环”元素,但环之间的关系本质不同(交错 vs 嵌套),这是构图的根本差异。
  • 空间布局:一个呈现发散式、动态的立体布局;另一个为集中式、静态的平面布局,布局差异显著。
  • 视觉效果:一个强调冲突与张力,另一个强调秩序与层次,视觉语言完全不同。

第四步:相关公众认知测试

  • 电子产品消费者对图形细节敏感度较高,能够清晰区分”交错”与”嵌套”的结构差异。
  • 两商标在隔离状态下给人完全不同的视觉记忆点,混淆可能性低于30%。

第五步:无特殊情形。

第六步:综合判断与结论
尽管两商标均包含”三环”元素,但环与环之间的空间关系、整体构图理念存在实质性差异,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整体观察原则,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

实务启示:在抽象几何图形审查中,不能仅凭”包含相同元素”就认定近似,必须深入分析元素间的结构关系与空间布局。核心构图理念的差异通常导致不近似结论。

案例三:图形商标的”包含关系”近似判断——”完整凤凰图形” vs “凤凰头部特写”

案情背景

  • 在先商标: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完整凤凰图形”,图案为从头部到尾羽的完整凤凰侧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待审商标: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凤凰头部特写”图形,仅包含凤凰头部与部分颈部的特写图案。

审查步骤推演

第一步:商品类别完全相同,相关公众为餐饮消费者。

第二步:整体观察,待审商标的”头部特写”仅为在先商标”完整图形”的一部分,两者呈现包含关系,整体印象具有延续性(4/5分)。

第三步:要部比对

  • 核心图案:在先商标的要部可能为”凤头”或”尾羽”;待审商标的要部明确为”凤头”。两者要部高度重合。
  • 细节特征:即使待审商标对凤头的羽毛、眼睛等细节进行了艺术化加工,但其基本造型仍与在先商标中的凤头部分高度相似。

第四步:相关公众认知测试

  • 餐饮消费者对知名餐饮品牌的图形商标有较高认知度。看到”凤凰头部特写”商标,极易联想到知名的”完整凤凰图形”商标,误认为其系列品牌或子品牌。
  • 商品类别完全相同,混淆可能性高达85%。

第五步:需考虑知名度的影响。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保护范围应适当扩大 。

第六步:综合判断与结论
待审商标完整包含了在先商标的显著部分(凤头),且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产生关联关系混淆。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包含关系的近似判断规则,以及知名度对保护范围的影响原则,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驳回待审商标申请 。

实务启示:当在后商标仅是在先商标的局部特写或主要部分提取时,即使形式上有一定变化,仍可能因包含关系而被认定近似,尤其在先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

案例四: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的近似判断——”文字+图形”组合

案情背景

  • 在先商标:第30类咖啡商品上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上部为”COFFEE KING”文字,下部为”咖啡杯”图形,该图形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知名度。
  • 待审商标: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上部为完全不同的”TEA TIME”文字,但下部”茶杯”图形与在先商标的”咖啡杯”图形高度相似,仅杯把形状略有不同。

审查步骤推演

第一步: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饮品,类似程度高。

第二步:整体观察,两商标虽文字部分完全不同,但图形部分在整体布局中占据显著位置且视觉效果突出,文字差异不足以抵消图形相似性(3/5分)。

第三步:要部比对

  • 文字部分:完全不同,本不应导致混淆。
  • 图形部分:杯身造型、杯口弧度、蒸汽飘带等细节高度相似,仅杯把有差异。对于”茶杯/咖啡杯”这类通用图形,其显著性本不强,但在先商标通过独特设计(如杯身特定曲线、蒸汽飘带的艺术化表现)获得了较强的识别性。待审商标的图形复制了这些独特设计,构成要部近似 。

第四步:相关公众认知测试

  • 消费者在购买饮品时,对图形敏感度高于文字。看到高度相似的茶杯图形,即使文字不同,也可能误认为品牌系列扩展(咖啡品牌推出的茶系列产品)。
  • 商品类似,渠道重合,混淆可能性65%。

第五步:考虑在先商标知名度,其图形部分已建立稳定市场认知。

第六步:综合判断与结论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组合商标近似判断的规则,当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时,即使文字部分不同,图形部分的近似仍足以导致整体商标近似。因此,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驳回待审商标申请 。

实务启示:在组合商标审查中,不能仅因文字不同就忽视图形部分的近似性。若图形是主要识别部分且具有显著性,其近似性将决定整体判断结果。

第六章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要点与风险规避

6.1 申请前检索策略

6.1.1 图形要素检索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商标检索系统提供图形要素检索功能,采用国际通行的维也纳分类(Vienna Classification)对图形要素进行编码。申请人应:

  • 准确确定图形的维也纳分类编码(如动物、植物、几何图形等类别)。
  • 在相同或近似编码范围内进行全面检索,重点关注核心构图与要部的相似商标 。
  • 注意跨类别检索:若图形具有较高独创性,即使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也可能因商标驰名或跨类保护而构成障碍。

6.1.2 动态监测与预警
对核心图形商标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新申请的近似商标并提起异议。商标监测应覆盖:

  • 相同/类似商品类别
  • 关联商品类别
  • 图形要素相近的跨类别申请

6.2 申请文件的准备技巧

6.2.1 图样提交的优化

  • 清晰度:提交300dpi以上分辨率的矢量图或高清位图,确保审查员能看清所有设计细节。
  • 色彩策略:若颜色非商标核心要素,建议以黑白图样申请,以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若颜色具有显著性,则指定颜色并说明颜色组合的独特性。
  • 设计说明:必要时提交商标设计说明,解释图形的创意来源、独特设计点及与在先商标的本质区别,帮助审查员理解设计意图。

6.2.2 商品/服务的精准指定
避免在申请中指定过宽的商品范围,应聚焦核心业务范围。过宽的指定易与更多在先商标发生冲突,增加驳回风险。

6.3 应对驳回的复审策略

6.3.1 复审理由的构建
收到驳回通知后,应在15日内提起驳回复审,重点论证:

  • 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通过对比图、视觉效果分析报告,量化说明两商标在整体印象上的不同 。
  • 要部的实质区别:深入剖析核心图案、线条、构图等方面的实质性差异,不能仅停留在表面描述。
  • 相关公众认知差异:提供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问卷等证据,证明实际市场中的消费者能够区分两商标。
  • 商品/服务不类似:若可能,论证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引证商标的差异。

6.3.2 证据的运用

  • 使用证据:若商标已实际使用,提供大量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市场占有率数据),证明已建立独立的市场认知,不会导致混淆。
  • 知名度证据:若引证商标知名度不高,可请求要求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否则其权利基础可能存疑。

6.4 特殊情形处理

6.4.1 图形商标的共存
若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需评估:

  • 协议是否真实、自愿、合法
  • 共存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重大混淆
  • 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共存协议持审慎态度,通常仅在商品/服务差别较大、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的情况下接受共存 。

6.4.2 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利用
若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无实际使用迹象,可对其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障碍即消除。此策略需提前规划时间,因撤销审理周期较长。

6.5 图形著作权的基础保护

若图形商标具有独创性,建议同时办理著作权登记。当商标因近似无法注册时,可依据《著作权法》主张图形作品的著作权,阻止他人使用,形成交叉保护 。

第七章 总结: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的实务精髓

图形商标相似性判断是一项融合法律规则、艺术审美、市场认知与心理学原理的综合性智力活动。其核心精髓可归纳为”三三四法则”:

三个始终坚持

  1. 始终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所有技术比对最终服务于”是否易混淆”这一根本问题,不能陷入纯艺术鉴赏的误区 。
  2. 始终坚持个案认定原则:每个图形都是独特的艺术创作,必须基于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独立判断,杜绝机械类推 。
  3. 始终坚持整体与要部结合:宏观把握整体视觉印象,微观聚焦显著识别部分,二者不可偏废 。

三个关键视角

  1. 审查员视角:理解审查员的工作流程与判断逻辑,预判其关注点(整体轮廓→要部细节→混淆可能性),有的放矢地准备申请材料或复审理由。
  2. 消费者视角:时刻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模拟真实市场场景下的认知状态,避免过度专业化的细节纠缠 。
  3. 设计者视角:深入理解图形设计的艺术语言,准确识别构图、线条、色彩等要素的相似性与差异性,为法律论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四个实务要点

  1. 检索要”全” :利用维也纳分类进行穷尽式图形检索,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
  2. 设计要”远” :原创设计应尽可能远离公有领域元素与在先商标,通过独特的艺术处理建立强显著性。
  3. 申请要”精” :图样清晰、色彩策略得当、商品指定精准,是顺利获权的基础保障。
  4. 应对要”活” :面对驳回,灵活运用整体视觉效果论证、要部差异分析、市场认知证据、共存协议、撤销策略等多维手段,不死磕单一法律论点。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图形商标审查标准将持续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也将通过更丰富的案例积累提升可预见性 。商标从业者唯有深刻理解其精神内核,熟练运用其方法论,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审查实践中游刃有余,为品牌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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