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旨在深度剖析中国专利制度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核心规定,创造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关键实质性条件之一。本文将系统阐述创造性的法律定义、两大核心判断标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并重点解读审查实践中普遍遵循的“三步法”判断流程。此外,报告还将探讨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如何评估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影响判断的若干重要考量因素,旨在为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份全面、结构化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文献。
1. 创造性的核心概念与法律基础
在中国专利法律框架下,创造性是衡量一项发明技术高度的核心标尺,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获得专利授权。
1.1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一法律条文为创造性的判断确立了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准则。
-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一要求主要指向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它衡量的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一项发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或有限的实验就能轻易得到的,那么它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将“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判断创造性的核心标准 。
- 显著的进步:这一要求则关注发明的技术效果和贡献。它要求发明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供了性能更优或成本更低的技术方案、代表了新的技术发展趋势,或者开辟了全新的技术领域等 。
1.2 判断主体与视角
创造性的判断主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是一个虚拟的法律概念,指代一个熟悉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掌握申请日之前所有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备该领域常规实验手段能力的人。审查员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自己置于这一虚拟角色的立场,基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水平进行客观评价,严格避免使用申请日之后才出现的技术知识,以防止陷入“事后诸葛亮”的主观臆断 。
2. 创造性判断的核心方法:“三步法”
为了使创造性的判断过程更加规范、客观和透明,《专利审查指南》(具体在第二部分第四章中详细阐述 引入并系统化了国际通行的“三步法”判断流程。这是审查员在实践中评判发明创造性的主要工具和逻辑框架 。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此步骤是整个判断过程的基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或者公开了发明技术方案中最多技术特征的一份或多份技术文件 。
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需要综合考量。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审查员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优先考虑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方案 。这意味着,即使某个现有技术公开了更多的技术特征,但如果其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风马牛不相及,那么它可能不是最合适的对比文件。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需要将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与其进行详细对比,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即“区别技术特征”。
随后,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重新审视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文件中描述的技术问题是审查的起点,但并非最终结论。审查员需要根据区别特征在发明技术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客观地重新确定该发明真正解决了什么技术难题 。这个过程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第三步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这是“三步法”的核心与难点,也是对发明“非显而易见性”的直接审视 。审查员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整体上考察现有技术,判断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Technical Motivation/Suggestion),从而引导该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最终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
如果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做出改进,并且这种改进的成功是具有合理预期的,那么该发明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或者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即“技术偏见”),那么该发明通常被认为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
3. “非显而易见性”判断中的关键考量因素
在执行“三步法”的第三步时,审查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3.1 技术启示的来源
技术启示并非凭空产生,通常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功能或作用上的近似:如果区别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发挥了与在本发明中相同或相似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可能联想到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
- 技术问题上的关联:如果另一份现有技术旨在解决与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手段,这可能构成一种启示。
- 理论或原理上的互补:相关技术领域的基本原理、教科书中的经典理论或技术手册中的公知常识,都可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结合不同技术方案的动机。
3.2 辅助性判断因素(正面因素)
当一项发明是否显而易见难以判断时,《专利审查指南》允许考虑一些辅助性或间接性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作为发明具有创造性的佐证。主要包括:
- 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发明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远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合理预期的水平,例如性能数量级的提升、或者产生了全新的功能,这通常是具有创造性的有力标志 。
- 克服技术偏见:如果发明所采用的技术路线与当时该领域公认的技术常识或主流观点相悖,成功地解决了问题,说明发明人克服了普遍存在的技术偏见,这通常意味着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
- 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如果一个技术难题在该领域长期存在,许多人尝试解决但都未成功,而本发明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能有力地支持其创造性 。
- 商业上的成功:虽然商业成功本身不直接等同于技术上的创造性,但如果能够证明这种成功是直接源于发明的技术特征,而非营销、定价等其他因素,那么它可以作为发明满足了市场迫切需求、具有技术优越性的旁证 。
3.3 常见的显而易见情形(负面因素)
《专利审查指南》也列举了一些常见被认为“显而易见”的发明类型,例如:
- 公知常识的简单应用:将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直接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
- 简单的组合发明:仅仅将若干已知的技术手段或产品进行简单拼凑,其整体功能只是各部分功能的简单总和,并未产生新的协同效应 。
- 简单的转用发明:将某一领域已知的技术直接转用于功能、作用相近的另一领域 。
- 简单的数值或范围选择:在一个已知的数值范围内进行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一个遵循严格法律定义和规范化流程的系统性评估过程。其核心在于围绕“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性)和“显著的进步”(有益的技术效果)两大准则,通过客观、严谨的“三步法”进行逻辑推演。审查员必须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以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为基础,避免“事后诸葛亮”,在第三步中深入探究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同时,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商业成功等辅助性因素的综合考量,也使得创造性的判断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保留了对发明实际技术贡献和价值的合理评估空间。对这一复杂判断体系的深刻理解,是成功获得和维护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关键所在。